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雙方因為一些問題,導致雙反感情不合,他們有的會選擇離婚。雙方的感情已經不在了,可能不會顧及往日的情分,雙方就會出現財產糾紛,當雙方不能通過協議處理的方法解決,就需要通過法律來解決這個問題,那么石家莊夫妻離婚財產是怎么判的?
其實無論是石家莊還是我國的其他地區,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都是一樣的,接下來一起了解一下吧:
1. 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配,在判決的時候根據生產、生活和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情況,處理的結果可能會有差異。但是屬于個人物品的,都歸個人所有;
2. 若夫妻兩地分居,生活中分別管理和使用共同財產,那么在分配財產時各歸管理方所有。若雙方的差額懸殊,多的一方將以差額相當的財產抵給另一方;
3. 若雙方登記結婚但是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在結婚之前給過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該退還彩禮;
4. 若結婚的時間比較短,因婚前索要財物導致另一方生活困難應該酌情退回。若對財物的取得的性質是贈與還是索要不好認定的,按贈與處理;
5.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6. 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還未獲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財產時,按照實際情況給另一方適當的照顧;
7. 對不宜分割的財產如:房屋,應該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撫養子女以及無過錯方原則付給一方所有。分得房產的一方應該給予另一方房屋一半的價值補償。(若雙方條件相當應照顧女方);
8. 婚前一方對房屋進行修繕等,離婚時沒有變更產權的,增值部分屬于另一方應得的,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另一方。
相關的法律條文:
《婚姻法》
1、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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