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拘留我們首先想到的是犯罪了,就會被關押到看守所,其實拘留并不意味著都是犯罪。在我們拘留分為三種情況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對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時間期刊并不是固定的,那么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分別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由以上內容可知,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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